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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养殖业的规定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1-11-25 08:38:12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
、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
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
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养猪场环保关闭或搬迁该如何补偿?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别立目、政府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及拆迁补偿等各面做详细规定 加强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条例第一0条、第一一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本区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区域   尽量降低养殖本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条例第一二条规定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要依进行环评环评文件要包括废弃物综合利用案措施同授权环保部商农业部确定需要进行环评养殖场、养殖区范围规模   针养殖场比较关拆迁补偿问题条例第二5条规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由民政府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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