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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合格证明有哪些?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2-11-04 07:53: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在林木种苗的出圃、调运、使用过程中需持有“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苗木产地标签”。苗木合格证就是指“苗木检验证”。“苗木检验证”是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质检员签发、为苗木使用者提供有关苗木质量确切信息的证书。通过这一检验证明,可使所用苗木的质量得到保证。

乡镇怎样管理林木种苗?

1.良种挑选和管理


在育苗造林的过程中,种子的好坏决定着种苗和树种的品质,因此在种苗管理技术中最基础的就是要挑选健康、丰产的良种。要挑选出遗传品质优良的品种,这类品种培育出的林木抗逆性很强,具有优质丰产的特点。还要满足种子品质优良的条件,这样条件下筛选出的种子颗粒饱满,发芽率高,抗病虫害的能力也很强。


进行良种采集挑选通常有以下过程:第一要选择适宜的林木种植基地,提供较好的种子采集场所;第二要对林木种子进行加工调制;第三是对种子进行筛选、检验以及品质鉴定;第四是要把精心挑选的种子入库保存。


在挑选种子的时候要选取生长状况良好、材质优良的母树,并且要正确把握种子的成熟期,在合适的时间进行采集。入库保存时要注意进行科学合理地处理以保证种子的品质。


2. 造林地选择与管理


适宜的环境对种苗生长的影响很大,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树种选择不同的地方进行种植,在起苗工作前要严格按照林业生产要求,做好林木种植的挖穴工作,控制好种苗间的间距。起苗时要合理划分苗种等级,挑选苗木中生长状况较好,抗病虫害能力较强地进行起苗,尽量提高苗种的存活率。


3.幼苗抚育技术及管理


定期观察,在种子发芽率达到98%时要逐渐将林木苗床中的草清除。时刻关注幼苗的生长情况,种子在发芽之初是抵抗力最弱的时期,在这段时间内管理人员要及时给幼苗进行补水工作,针对本地降雨充足、持续周期长的情况,补水工作要适当进行。此外,还要注意做好排涝工作,在夏季做好防晒,冬季做好防寒工作,促使幼苗健康成长。

吉林市林木种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木种苗的管理,提高林木种苗的质量,保护生产、使用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造林绿化和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业生产和造林、绿化用的各种乔木、灌木、木质藤本植物的种子、穗条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选育、生产、经营、调运、使用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部门是全市林木种苗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林业和各级园林部门按分工负责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物价、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林木种苗的生产、科研单位,要因地制宜搞好林木种苗的繁育推广,提高苗木质量,促进造林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生产、繁育第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的规划布局设计,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第七条 建立、调整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必须符合规定和总体规划布局,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建立的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培育和引进的种苗,必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鉴定后,方可推广使用。第十条 林木种苗的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上级林业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安排育苗生产。
凡出圃苗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苗木标准,未达标的苗木不允许出圃上山造林。第十一条 种子园、母树林的抚育,必须提前调查设计,并按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采伐计划进行。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保证种子园、母树林的采伐限额指标。
严禁以抚育为名,未经批准擅自取材、砍伐母树林。
经认定的优树,在保存期内未经认定部门批准不得砍伐第十二条 林木种子和穗条的采集计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下达。
林业部门的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的林木种子和穗条,由林业部门组织采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集和收购。第十三条 各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应对采种人员进行采种前的业务、技术培训和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教育。第十四条 进入林区的采种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采种。第十五条 采种必须保护好母树林。第十六条 采集加工林木种子应按《采种技术规程》进行,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无证进山;
(二)严禁掠青;
(三)严禁砍枝、伐树:
(四)严禁在生长不良和有病虫害的树木上采集;
(五)不得采用锅炒、炕烘等方法加工调制林木种子。第三章 检疫、检验第十七条 凡用于林业生产、造林、绿化的种子、苗木,必须经林业部门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推广使用。第十八条 林木种苗检验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检疫由各县(市)森林病虫害防治站负责。第十九条 林木种苗的检疫、检验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经检疫、检验的林木种苗,应附有检疫、检验人员签字的合格证书。
经检查不合格的林木种苗,由检疫、检验部门统一处理。第二十条 林木种苗的检疫、检验部门,须经物价部门登记批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取检疫、检验费。第四章 经营、调运第二十一条 林木种子由林业部门指定的单位经营。苗木由生产单位经营。用于非林业生产和林业生产剩余的林木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
经营林木种苗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 经营林木种子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苗木价格随行就市。严禁以次充好。第二十三条 育苗生产用种,由林业部门按年度计划统一调拨供应。
由省外调入林木种子的审批,按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育苗单位调入的林木种子,经复查不符合标准的,由供种单位负责串换并赔偿经济损失。发生争议时由上级主管部门裁决。第二十五条 经营、调运、邮寄林木种苗必须有检疫、检验证明。未经检疫、检验的种苗,经营者不准出售,邮政、运输部门不予办理邮寄和托运,各级木材检查站不予放行。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和邮政部门应优先办理林业生产用种苗的调运和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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