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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1-10-30 12:34:06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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