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畜牧水产局水产养殖证的审批 申请审批具备的条件及需提交的要件: 条件:利用水域滩涂(含池塘)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提交材料: 1、填写申请表。 2、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承包合同或土地使用证明。 3、养殖技术条件说明:技术人员或依托单位及设备。 审批程序: 1、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所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调查踏勘: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者填写的申请,会同当地村委、管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 3、审查报批: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踏勘情况认真审查,对符合省和当地水产养殖发慌规划的,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加具意见后,按申批权限逐级一报政府批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发养殖使用证,对不予受理批准的申请应说明理由。 4、归档保存:由发证机关收集有关文件、图片和资料编号填写档案卡保存。 结办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水产养殖证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