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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药名称有哪些规定?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1-12-23 21:40:31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对农药名称如下三 种规定:一、 对于单制剂农药,用有效成分通用名称表示,如氯氰菊 酯、阿维菌素、芸薹素内酯等。二、对于复配制剂,采用有效成分简化通用名称来表示,如2,4-滴丁酯•乙草胺•莠去津三元复配制剂,用乙•莠•滴丁 酯作为农药名称。
  三、 对于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 品名称,如杀虫气雾剂、杀蟑饵剂、蚊香等。需要指出的是,农业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945号公 告中,明确了农药简化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要求简化通用名称应当简短、易懂、便于记忆、不易引起歧义,一般由2〜5个字 组成。
  但是,农药复配制剂有不同的组合,完全按产品中所含有 效成分的词头或关键词组成简化通用名称,可能导致超过5个汉 字、或者出现难懂、难记忆,甚至引起歧义。因此,为了保障符 合基本原则的要求,945号公告还规定,针对不同有效成分组合 的复配制剂,同一种有效成分可以使用不同的词头或关键词。
  。因 此,大家在购买和使用复配农药时,应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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