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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保险怎么办理?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2-04-02 05:17:39

1、水产养殖保险是以商品性养殖的水产品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损失保险。根据水产品养殖的环境,水产养殖保险可分为海水养殖保险和淡水养殖保险两种。利用海水进行滩涂养殖的保险标的,属于海水养殖保险;利用江、河、湖、泊、池塘、水库养殖的保险标的,属于淡水养殖保险。渔业保险少一些需要到大一点的保险公司才有的,像是太平洋、平安、人寿等。
具体的投保流程和普通保险基本一致。
2、养殖业可保风险的选择:
剔除不可保风险是维护养殖业保险稳健经营的有效手段。对准备承担养殖业风险的保险人而言,其遵从的原则与一般的保险业可保风险的选择原则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养殖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行业特征,决定了养殖业可保风险带有本行业特有的特点。一般来说,养殖业可保风险的选择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发生的偶然性。关于养殖业风险偶然性的确认,有时是明显的,有时则需技术上的查验。比如,对于某些动物的承保,其个体是否健康,是否患有尚未表现的疾病,都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来检验。因此,养殖业保险往往要验标承保。为此,养殖业保险合同中明确说明了养殖动物承保条件,以剔除那些损失可能性接近100%或已经是必然要损失的动物标的,比如,疫区内的动物,没有在当地经过驯化饲养的引进动物,都是损失可能性较大的动物标的,它们的损失风险就不能成为可保风险。
(2)风险事故的破坏性。养殖业风险事故发生的破坏性是以损失数量来表现的,破坏性越大,则导致损失数量越多,破坏性是风险发生的本质特征。换言之,没有破坏性就没有风险,没有较强破坏性也就没有人们为了防患于未然而要求保险的需求。对养殖业而言,疫病、洪水、台风等都是具有较强破坏性的风险。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不达到一定的规模数量,也就不存在养殖业保险危险分散的空间和时间。
(3)风险损失的可测性。养殖业的可保风险必须是可测的风险。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风险发生的或然性可以通过足够的统计数据以概率计算出来;二是指风险一旦发生,风险造成损失的损失程度和损失数量,可以通过一定的专业查勘定损技术评估出结果。一种风险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养殖业可保风险,二者缺一不可。例如,海水养殖保险中赤潮以及传染病害损失,其损失总量可以通过行业总产量和国家农业部专门统计查找出来。但在实际查勘定损中,往往难以准确评估其风险损失程度,因此,目前海水养殖中赤潮以及传染病害损失,被列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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