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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质量标准评价的两个依据是什么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2-01-12 11:31:30

评价农药的质量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1)使用效果合格的医药应有肯定的疗效,尽量小的毒性及副作用。医药疗效越显著,毒性及副作用就越小,其质量就越好。合格的农药应有明显的使用效果,其毒性和残留量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高质量的农药应具有高效低毒且不会给环境造成污染等特点。(2)纯度纯度是指纯净程度,有害杂质及无效成分的含量越低纯度就越高。医药的纯度和化学试剂的纯度在要求上不同,前者主要从用药安全、有效以及对医药的稳定性的影响等方面考虑;后者是从杂质可能引起的化学变化时对使用的影响以及试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来规定的,并不考虑杂质对生物体的生理作用及毒副作用。医药只有合格品与不合格品,而一般化学试剂分为4个等级(基准试剂、优级纯、分析纯及化学纯)。由于医药的纯度会影响其疗效和毒副作用,故必须达到一定的纯度标准,才能安全有效地使用。农药也必须达到一定的纯度才能保证其使用效果。《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高农药标准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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