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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2-04-04 09:46:30

一、《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一)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扩展资料:

其他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3、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 第5号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者经过培训证明。

3、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的房屋证明。

4、经营农药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办证程序:办证大厅受理→市植保站审核→签署意见→领导批准→办证大厅发证。承诺时间:7个工作日内。

扩展资料

一、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1)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2)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3)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二、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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