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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来源: admin 发布于:2022-04-17 02:58:01

1,答:
(1)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注册人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因此,本案中A公司将蝴蝶商标使用于非类似商品上,已构成对蝴蝶这一驰名商标的侵权.
(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以核准注册;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所以,A公司更名的名称已经构成对蝴蝶这一驰名商标的侵权.

简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应当包括:(l)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其他--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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